樹大分枝,人大分家,公司經營也是如此。當公司規模不斷擴大時,成立分支機構成為經營者必須要考慮的問題。至于開設分公司還是子公司,不同經營實體的選擇也有所不同,納稅標準也存在差異。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餐飲企業打算開20家分店,初步預算每家經營成果不超過100萬元,如果設立分公司,那么企業所得稅需要匯總納稅,就會超過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導致優惠政策失效,需要按照25%的稅率繳納500(20×100萬×25%)萬元。如果是子公司,那么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每一家都可以適用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按照2.5%的稅率繳納50萬元(20×100萬×2.5%)。從這個例子來看設立子公司的所得稅稅負更低。
但是事無絕對,開展新業務以分公司形式稅負更低。因為企業初創期,通常處于虧損狀態,支出大于收入,分公司經營成本可以計入總公司,間接降低了總公司的稅收支出。如果屬于藍海行業,利潤高且經營有保障的話,可以考慮設立子公司。因此這個命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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