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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么享受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實行所得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1年第12號公告)明確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額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在現行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公告所得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第8號公告)特此明確減免稅額個人所得個體工商戶減稅政策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經營所得應稅所得額)×(1-50%)

    上述兩份公告明確了個體工商戶的計算口徑經營所得減免稅額。通過對文獻的研究,小編認為在實踐中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適用主體僅指個體工商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適用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的范圍包括:

    1.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國內注冊的個人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承包、出租、分包、轉包企事業單位所得;

    4.由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所得。

    但是,這項新政策的主體只包括個體工商戶,并不是所有的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計稅納稅人的適用方式,即,比較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納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個人2、3、4項所得不屬于這個新政策的對象和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從事工商經營的自然人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必須經批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執業。

    二、個人所得稅收計算沒有其他減免稅收優惠

    【例1】納稅人王某經營個體工商戶A,年應納稅額所得額120萬元(適用稅率35%,速扣65500)@ >,沒有其他減免稅的問題,那么王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1200000×35%-65500=354500元。

    根據新政規定,可以是減免稅額=[(1000000×35%-65500)]×(1-50%)=142250元。

    王最終需要繳納個人所得tax=354500-142250=212250元。

    三、其他全減免個人所得計稅情況下

    【例2】納稅人段是從部隊轉來的干部,選擇自己的職業,經營個體工商戶B,年應納稅所得額120萬元(適用稅率35%,快扣65500),段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200000×35%-65500=354500元,根據新政策,可以減免稅額=[(1000000×35%-65500)]×(1-50%)=142250元,段必交個人所得稅=354500-142250=212250元。

    但是,這個稅收新政策是在當前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計算和享受的。根據《關于稅收政策有關稅收政策轉入軍隊干部有關問題的通知自收到稅務登記證書之日起,個人所得免稅3年。

    即如果王滿足稅收政策作為獨立擇業的軍人干部的規定,減免稅額為應納稅額,實際支付的稅額為0,并且您可以支付的金額不受限制所得額。

    四、其他部分減免個人所得計稅情況下計算

    【例3】納稅人張某是一名退役軍人,個體經營,經營個體工商戶C。年應納稅所得額120萬元(適用稅率35 %,速算扣除65500),沒有稅收折扣,張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200000×35%-65500=354500元。

    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退伍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自主創業退伍軍人創業就業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21號),自營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的,自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之日起3年內(36個月,下同) ),每戶每年限額12000元,按當年實際數額依次扣除。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最高限額可提高20%,各省人民政府、

    假設個體工商戶C當年可以抵扣12000元的個人所得稅,實際應該交多少?

    張某可減免稅額=[(1000000×35%-65500)-12000×1000000÷1200000]×(1-50%)=137250元。

    一共張減免稅額=12000+137250=149250元

    張某最終要繳納個人所得稅354500-149250=205250元。

    有一個納稅人咨詢,為什么張總的減免稅額不是12000+142250=154250元,而是149250元?這里需要理清三層關系。

    一、12000元減免稅額屬于全額減免,無論應稅所得額是否超過100萬元,都不需要扣除50%。

    二、12000元減免稅額,對應應稅所得額100萬元減免稅額為10000元,對應應稅所得額部分超過100萬元減免稅額是2000元。

    三、新政策減免在現行稅收優惠的基礎上,應納稅額不超過10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8.45萬元,其中1萬元可全額扣除,剩下的274500元(284500-10000)減半計算減免稅額,是274500×50%=137250元;超過100萬元是應稅的所得額應納稅額是70000元(354500-284500),其中2000元可以全額扣除。

    那么張應納稅額可以理解為=(284500-10000-137250)+(70000-2000)=137250+68000=205250元,與公告確定的公式是一致的。

    五、經營所得減免稅額其他情況

    1.隨軍家屬就業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家屬就業的通知稅收政策》(財水[2000]84) 軍人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2.重點群體創業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規定,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費的實際數額。最高限額可提高20%,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限額。

    上述人員具體包括:在國家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中登記登記的貧困人口;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已登記的處于工作年齡的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的大學畢業生。

    3.殘疾人、孤兒烈士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可以減免殘疾人、孤兒、烈士的所得;個人所得稅。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4.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因自然災害而遭受重大損失的人,可以減免個人所得稅。具體范圍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供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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