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據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超過500萬元的,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規定處理。
此外,上文的原執行期限截止為2020年12月31日,已被財稅〔2021〕6號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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